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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:科学技术奖评审及奖励办法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14-09-19 阅读:

 延安市人民医院

科学技术奖评审及奖励办法

各科室:

为了促进医院科研工作的发展,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,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、提高医院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社会能力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总则

1、医院坚持临床与科研并重的原则,鼓励全院职工积极参与科研活动。

2、坚持注重科研成果的科学性和创新性,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。

    3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同等重要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等重要的原则。

    4、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原则。凡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要真实可靠,以科技创新为最高标准,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,杜绝学术不端行为。

二、评审范围和条件

1、科研成果完成人必须为我院职工,且署名单位必须是“延安市人民医院”。

2、评审条件:

①技术创新性突出;

②推动本专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;

③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;

④必须在临床实践应用一年以上,证实其真实可靠;

⑤各级科研立项、科研获奖和成果专利。

3、非学术性研究的项目、成果、奖励不属于本奖励范围,有知识产权纠纷科研成果不予评奖。

4、凡调离我院人员,不予评奖。

三、评审办法

1、院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,科教科组织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,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。

2、参加评选的项目,必须由第一完成人按所申报内容认真填写“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表”,并报送相关技术资料证明。

①相关技术资料包括:鉴定证书原件,应用证明原件,查新检索报告,论文被引用、被收录证明,经济、社会效益证明,研究工作报告、技术报告,公开发表的论文。

②如为与外单位联合开展的在我院申报的科研项目,需附参与单位的声明书或证明信。

③专利类需提供:专利证明原件,效益证明。

3、参加评选的项目,所在科室应先审查其真实性和可靠性,对排名次序予以肯定,在项目推荐表上加盖科室印章。由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完成的项目,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,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。

4、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按预审、初审、综合评审和终审四个程序进行,项目完成人对申报项目必须进行现场答辩。

5、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根据完成项目的创新程度、先进程度、经济或者社会效益、转化推广程度、对本专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作用等综合因素进行最后的等级评定。

6、经评审审定的获奖项目在获奖前必须在院内进行公示,在7天内如无异议,方可进行表彰奖励。

7、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,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奖励,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,并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。

四、奖励

(一) 科学技术进步奖

1、院科技进步奖设一、二、三个奖励等级。奖励金额分别为1200元、1000元、800元。

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,技术难度大,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,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;

二等奖项目应具有本系统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,技术难度大,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,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;

三等奖项目应具有本市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,技术难度较大,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,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。

2、市级或市级以上奖励:凡获得国家级、省部级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,医院给予奖励金额相同的配套奖励;若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的奖励,医院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配套奖励,不重复奖励。

(二)  专利及成果转化奖

1、获得发明专利且专利权为医院持有,每项奖励5000元。

2、凡科研成果转让给医院带来经济效益,按实际到位转让费的20%提成给科研课题组,由第一完成人分配奖励。

3、凡科研成果被国家、省级有关部门在决策和规划中采用的奖励1万元,被市级有关部门采用的奖励5000元。

(三) 科研先进集体和个人奖

1、用于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,设科研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。

2、对于获得省级、市级及院级的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,医院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。

五、附则

1、科教科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的科技项目,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、考核、评定、技术指导等工作。

2、医院评审获得一、二等科技进步奖者,由科教科推荐参加市级科技进步奖评审。科技奖获奖情况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,作为考核、晋升、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。

3、同一科技成果项目在当年评审未获奖者,次年不得申报。

4、本办法涉及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按国家规定纳税。

5、医院定期召开科技表彰大会,对获得的院内和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,予以奖励。

6、市级或市级以上重点学科要求每年申报科研成果1项;非重点科室每两年申报科研成果1项。

7、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。

8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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